香港的社会工作及其运行机制

[ 字号: ] [ 关闭 ] 2008-6-3 23:39:18 原创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发表评论

关键词:社会工作

由于回归后新来港居民的增加,香港特区政府和社工界近年来还特别注重在社会工作的各个领域为新来港的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率,香港目前正在试行对非政府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和拨款制度的改革。回归后的香港社会工作正朝着共同建设一个互相关怀的社会,使人人能自立自主,自尊自信,和谐共处,幸福快乐的理想目标不断开拓前进。 香港社会工作的运行机制 香港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是和战后香港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它之所以能够沿着专业化的道路不断地发展,完全是香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社会工作之所以能在专业化优质服务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并取得出色的社会效益,又是与香港社会工作有一套合理规范、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密不可分的。发展社会工作既是一项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又是一个社会职能合理分解,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社会运行机制问题,它需要政府、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公众,科学地确定各自在这项事业中的角色地位。香港在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过程中,就比较好地解决了政府、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明确提出在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方面,政府和社会工作机构是合作伙伴,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的社会工作机构为主体、由社会志愿者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良性运行和发展机制,这种机制是香港社会福利工作得以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 1.现代社会福利事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也是政府主要的公共职能之一。香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的繁荣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在发展香港的专业化社会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其主要表现为:根据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与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团体共同协调,制定和修改香港的社会福利政策,编制香港社会福利发展计划。颁布实行各项社会工作的法规、条例、规章和考核评估指标,规范政府、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公众在社会福利事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社会福利行政管理机关———香港社会福利署,负责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服务的宏观管理与指导。 如前所述,60-90年代,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推动下,港英政府先后发表了4个社会福利政策白皮书和一系列专项的社会福利服务绿皮书,并根据白皮书编制了香港社会福利服务五年计划,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社会服务工作的法规和条例。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对香港的社会政策和服务规划作了全面的检讨,修订了许多重要的社会工作法规和条例,实行了专业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确定了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地位,调整了各项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以及考核评估办法。 评估、选择和考核非政府的社会工作机构,由非政府社会工作机构为主体实施社会服务工作。香港社会工作的实施是由社会福利署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福利服务的规划和需要,向社会和社会工作机构发布社会服务需求。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则根据社会需要提出承办社会服务项目的申请,再根据各社会工作机构的申请,由“福利服务编配委员会”依法审核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资质,包括服务目标和项目、人员配置和素质、服务手段和条件等,选择和确定承担各地区、各类型社会服务工作的具体机构,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主要的财政资助。对于确定承担服务工作和接受政府财政资助的社会工作机构,社会福利署和有关机构要进行年度考核、审计、评估和日常工作的指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社会工作机构则予以淘汰。 为发展社会工作建立服务设施和提供财政支持。开展专业化的社会公众服务,需要有大量的服务设施和必要的财政支出。香港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费用是港英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支出之一,其金额随香港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1958年社会福利署成立时,香港的社会福利开支为600万港币,到1998-1999年度香港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开支达235.7亿港币(《关怀与分享》,1998:17)。在社会服务的开支中,75%是用于资助非政府的社会工作机构从事社会服务,非政府社会工作机构经常性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的90%来源于政府的资助。香港特区政府制定的社会福利服务资助政策是为非政府机构“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援,以推行既定的社会福利服务”。除了政府财政资助外,香港还设有政府“奖券基金”,此项基金于1965年6月设立,主要用于资助社会福利计划的非经常性开支,以及有限期的社会福利试验计划开支。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的收益和车牌号码拍卖及利息所得。政府奖券基金1997-1998年度共收入11.58亿港币,其中8.01亿港币用于资助社会福利基本工程项目、设施和试验计划的开支,涉及项目1183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福利署编,1998:98、97、100)。 香港地方政府为了给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把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公共房屋和私人房屋发展计划,根据福利服务设施的布点需要,拨出土地建设福利服务设施或购买已建楼房用于福利服务。这些福利服务设施的相当部分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提供给被确定承担服务项目的非政府社会工作机构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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