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社会工作|中国社工在线

[ 字号: ] [ 关闭 ] 2008-6-3 23:29:25 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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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没有一种稳定的社会政治理想。其社会思潮多样性的局面,成为荷兰社会服务体系多样性的基础。社会服务体系的创立,既是一些机构要求提供社会服务和建立国家公众健康署的需要,也是政府各方面的政策措施所促成的结果。由于不同的社会服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距,政府试图把每个人都容易从中得到服务的普遍性预防制度和一些特殊措施结合起来,以处理各种年龄阶段的都有着社会问题的群体。 一、社会经济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荷兰的整个社会发展中,中央政府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1952年,成立了社会工作部,其名称曾两度改变。1970年,改成文化、娱乐及社会工作部。1982年,又改成文化事务、健康与社会福利部。在完成社会福利工作任务方面,私营组织部门的作用超过了国家部门。国家保持了这样一个偏爱支持私营组织部门的传统。教会在事业之初就有相当大的影响。这种势头一直保持到了20世纪70年代。那时,私营部门主动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活动,承接了大部分的社会工作。 最近几年来,荷兰社会服务体系一直计划实行地方分权。新的法律也计划改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调整各种社会福利服务相互之间的关系,把部分福利服务业务让给地方层次机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大多已起草,对新的法令也提出了许多建议。由于政治格局变动的原因,一直没有做出政府决议。在这个关键时刻,保守党上台掌权。随着高失业率和国家福利开支大幅度的增长,开始发生了经济危机。建立在命令观念及权宜办法基础之上的削减开支政策,对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没给以多大关注。各种社会群体的不利影响使政府更难做出决议。如果福利国家不能成功地采取社会政治措施确立共同的目标,不能成功地在资金分配上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必将因继续削减开支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将可能花许多年的时间持续走过去发展的老路,而不能向前发展。 1. 社会工作 荷兰社会立法始于1871年。我们今天称之为社会工作的事业,许多人很久以前就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其中了。但是,直到上世纪之交时,社会工作才开始有所发展。也就是在那个年代,国家建立了若干专门机构,来完成其社会福利方面的责任。如:监护儿童福利机构、私营及教会组织利用志愿者和偶尔雇用专职员工来履行国家所未尽到的责任,协助完成福利事业任务。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依照其他西欧社会福利国家的惯例,荷兰才建立了一个社会福利体制。为确保经济援助能达到每一个需要的人头上,这个福利体制设立了三重计划:(1)劳动保险。用以防备失业、长期病假、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等。由雇主与工会组织机构进行管理运作。(2)人民社会保险。为退休人员、寡妇、孤儿、残疾人所准备。由地方国民议会下的独立的区域性组织机构掌管。(3)社会福利。为所有需要的人而准备。如:进行特殊医疗而需金钱支助的患者,此项事业由地方政府当局管理。 然而,对社会工作者来说,更多的任务是分布在处理解决各种影响人们的非物质性的社会难题上。这些有社会问题的人来自各个年龄阶层,包括儿童、青少年、成人及老年人。社会工作者帮助解决单亲父母及其家庭、政治难民、移民工人的问题,为需在家庭进行医疗护理的人员提供服务,提供住宅区护理服务及慈善机构的社会福利眼务。 2. 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 与其他一些国家的社会工作学科发展进程一样,随着荷兰的社会工作本身的进展,社会工作学科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发展。第一个社会工作科目教程创立于1896年。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科目教程才广泛增加。各个院校转向为有志于从事社会服务业的新的人群提供教育。不过,很明显,各个院校没有能力培养足够的专业人员,以满足社会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各院校为已在工作的人开设了压缩性的兼职课程。由此社会工作课程人为地产生了快速发展。在创办新的院校并加以系统化或者说协调好各个科目方面,荷兰已没有太大的兴趣。虽然在这个方面采取了一些步骤。如:在各院校之间就有关科目课程达成了协议。 二、社会工作教育 1. 趋势 1986年以后,全面改组了荷兰的教育制度。从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规章制度和法令都是这样。不同领域的教育,一向由一些单独的专项法令进行规范管理。这种情况持续到1963年。直到这个时候,除了高等教育有他自身的规章制度和法令以外,国家为整个教育范围内的事业确立了统一的规则。支配管理职业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规定,把中等职业教育科目和高等职业教育科目区别开来。高等职业教育科目培养工程师、实验点专业人员、农学家、家政学、宾馆管理经营人员、商业及行政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教师、艺术家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这些教育科目只是大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中级职业培训科目则隶属于中等层次教育体系。虽然,中等层次教育也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但只是由社会工作专科学校筹办一部分。 1986年,实施一项新的法令,对整个高等职业培训教育科目体系进行改革。所有这些教育科目,与专科学校的培训和公开性大学教学科目结合成为一体,称之为“高等教育”。新的法令规定:(l)扩大高等职业教育培训范围。加强研究,促进教育发展,增加对职业教育其他方面的服务事业投人。(2)增加科目课程及其他方面的教育。在现存的各科目之外,引进或开设新的教学科目,并与现存科目结合起来;允许学生在各种主修专业课程之间进行选择。(3)通过与专业人员及其他学术机构共同研讨,决定对课程进行调整,以适应学术上的和职业方面的要求。(4)为学生取得第一步的专业资格,引进一年期普通科目课程和三年期科目课程,以前根据学科规章制度而制定的学习研究计划结构将被打破。(5)设立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习研究计划。学生在完成高等职业培训课程之后,允许接受专业教育培训。反之亦然。同时,在修完第一学年课程之后,在高等职业培训教育范围之内,学生可以改变主修专业。就如其他欧洲国家一样,荷兰政府在大量削减开支的同时,开始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只有13所大学的荷兰普通高等教育体系相对比较容易组织管理。相比之下,有着43所院校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就比较难办了。为有序地改组这个体系,法令规定所有少于600个学生的院校必须与另外一个院校合并。拥有超过2500个学生的院校将得到额外的资金,以有能力完成法令所赋予的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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