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工作教育
1、趋势
1986年以后,全面改组了荷兰的教育制度。从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规章制度和法令都是这样。不同领域的教育,一向由一些单独的专项法令进行规范管理。这种情况持续到1963年。直到这个时候,除了高等教育有他自身的规章制度和法令以外,国家为整个教育范围内的事业确立了统一的规则。支配管理职业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规定,把中等职业教育科目和高等职业教育科目区别开来。高等职业教育科目培养工程师、实验点专业人员、农学家、家政学、宾馆管理经营人员、商业及行政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教师、艺术家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这些教育科目只是大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中级职业培训科目则隶属于中等层次教育体系。虽然,中等层次教育也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但只是由社会工作专科学校筹办一部分。
1986年,实施一项新的法令,对整个高等职业培训教育科目体系进行改革。所有这些教育科目,与专科学校的培训和公开性大学教学科目结合成为一体,称之为“高等教育”。新的法令规定:(l)扩大高等职业教育培训范围。加强研究,促进教育发展,增加对职业教育其他方面的服务事业投人。(2)增加科目课程及其他方面的教育。在现存的各科目之外,引进或开设新的教学科目,并与现存科目结合起来;允许学生在各种主修专业课程之间进行选择。(3)通过与专业人员及其他学术机构共同研讨,决定对课程进行调整,以适应学术上的和职业方面的要求。(4)为学生取得第一步的专业资格,引进一年期普通科目课程和三年期科目课程,以前根据学科规章制度而制定的学习研究计划结构将被打破。(5)设立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习研究计划。学生在完成高等职业培训课程之后,允许接受专业教育培训。反之亦然。同时,在修完第一学年课程之后,在高等职业培训教育范围之内,学生可以改变主修专业。就如其他欧洲国家一样,荷兰政府在大量削减开支的同时,开始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只有13所大学的荷兰普通高等教育体系相对比较容易组织管理。相比之下,有着43所院校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就比较难办了。为有序地改组这个体系,法令规定所有少于600个学生的院校必须与另外一个院校合并。拥有超过2500个学生的院校将得到额外的资金,以有能力完成法令所赋予的新任务。
荷兰进行的高等教育改革,是以英国理工科学校体制和西德理工科学院制度为根据的。在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咨询中心协调下,进行了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改革。改革的目标是新科目课程的安排、削减开支、帮助各院校为学生数量减少作好准备。由于改革同时影响教学人员的薪水,并且薪水等级依职位而不是依照资格设定,因此改革所造成的意外的动荡局面招致了各种有争议性的论。
许多人不相信这场改革。怀疑花了这么大笔开支是否能在改善提高教育上取得真正的成效。反对改革的人数也增加了。一旦经济形势允许,许多人将放弃在教育方面的工作。
2、机构
那个时代的社会工作院校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培训范围。其名称随着1963年的改革而改变了。那时,各种社会工作科目和主修专业都集中在一些社会工作专科学校里。现在,学生们可以在社会工作、文化社会工作、住宅区社会工作、社区工作及企业社会工作各专业中进行选择。曾一直提议增加一个治疗社会工作作为主修专业,这种专业直到现在为止,仅在中等层次的学校里才有。
社会工作专业院校提供全日制及业余制等两种类型的课程。社会工作专业院校的数量从15个增加到了刀个。在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层次,在哈勒姆和蒂尔堡的罗曼社会工作者教育基金会也承担了义务。在社会工作和企业社会工作专业方面,他们提供两年制的业余制课程。其他四所院校——阿默斯福特(Amersfoort)、巴伦(Baam)、奈梅亨(Nijmeg6n)及锡塔德(Sittara),在青年工作专业方面,提供四年制的全日制课程。这些社会工作专业院校招收学生数量,在300-600个全日制和业余制学生范围内波动。所有的社会工作专科院校都是民营机构。其中七个隶属于罗马天主教会,六个隶属于不同的新教教会。虽然是民营机构,但都由国家为这些社会专科院校提供资金,学费为每年1000荷兰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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