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社会工作在后过渡期的专业发展

[ 字号: ] [ 关闭 ] 2008-6-3 23:43:48 来自网络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发表评论

关键词:社会工作

(三)专业团体、认可和执照等问题   认可一门专业可以有多重标准,如法律明文规定,民间认可,自认为专业等。这里先谈自身认为专业的情况。   一如其它专业社会工作倾向采用行内评定专业的方式,认为只有凭本身专业眼光,方有判别专业的资格,否则由外行人去评核的话,将有损专业的利益和歪曲专业形象。澳门社工界所追求的可能就是由本身的专业团体来鉴别界内的专业执业资格。不过,行内认可方式实需本身有足够实力条件方能实现。   据了解,美国的四十多万社会工作者当中,祇有一半是曾受训练,而祇有四分之一是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会员⑧,看来认可与实际存有距离。又香港方面经十年的酝酿筹备,于90年4月1日正式开始社工注册的行动,唯进度缓慢⑨,此注册制度建立了几年,却未为所有香港社工们所接受,当然与该制度完善与否有关。   澳门的社工行内认可,并未发展到成为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更遑论注册或发执照等问题。当地目前祇有一个社会工作人员的团体,即澳门社工协会,她为发展社会工作专业确实做了一点工作,但该会人员祇占当地华人社工的三分之一(93年计),显示当地社工较"独立自主",这点就影响到是否能齐心合力推动专业,发展专业认可等。    (四)社会认同   香港社会福利专业人员注册局主任罗致光在《社工注册新发展》一文的结语指出:"社工专业的发展是多方面的,而注册作为社工自律是其中重要工一环。专业知识及专业训练自然非常重要,但社工的自我监察保障接受服务者的权益是很重要,社工若不能向整个社工专业交待,就其专业操守提出保证,又怎能希望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寄予信任及赋予其专业地位呢?"⑩依罗致光的见解,社工训练是基础,行内认可是为保障服务质素,而最终为求获得社会大众接受澳门社工协会会长陆伟聪也较强调社会大众接受。这一点,认为先有良好的表现以搏取大众认同,对日后争取专业地位会有帮助。   以目前情况言,澳门社工已有良好的敎育基础,即几乎全部(可能有若干非接受社会工作训练者正担任社会工作职位,同时有些职位又并非明确称为社工)都有社工训练背境,但社会认同方面却较弱,主要是人们不认识社工的角色和功能所致。    (五)法律认可   概言之,澳门社会工作尚未有法律认可的地位。可从以下各点实况推知:   (1)目前,律师行业受特定的法律保障和规限,医生有行政执照制度,护士有特别职程规限必须聘用受过训练的护士等,在不同程度认同上述各专业的地位。   (2)在现行的公务员条例中(编号85/89/M法令),社会工作在一般职称下被聘用,如大学学士可入职第九级,大专三年制课程者可入第八级,而受过两年社工训练者,一般章安排当第七级的职位,在该法令的职程表中就明确指定社会工作助理技术员列入第七级之中,而第七级者一般为高中毕业生所担当的职级。澳门社工协会曾于91年向政府提出订立社工特别职程,当中主要让受过两年社工训练者能提升至介乎第七与第八级之间的职位和薪俸,但这建议未被政府接纳。   (3)91年8月,一项名为"专业公共社团法律(草案)"由立法会议员提出,该草案原定于91至92年度立法会会期中审议。该法律草案的内容乃在制定澳门专业公共社团制度,并对专业社团登记之全部专业人士具有约束力。然而,草案于92年被提案人收回,理由是时间上的不适合。时至今天,澳门尚未有一套专业的一般制度。   (4)在立法会和市政议会的间接选举中,将议席分成不同组别,当中包括专业团体界别,在92年的立法会选举中,有资格参加间选的专业团体共十五个,社工协会是其中之一,看来政府视该会为专业团体,然而它的专业定义界限却有些模糊。兹列出其余十四个被列入专业界别的团体,如下:中华医学会、业余计算机学会、核数师公会,中厨学会,大专毕业人士协会、管理专业协会、敎车师傅公会、中医学会、计算机专业协会、会计师公会、建筑师公会、工程师学会、国际靑年商会、护士学会。虽然单凭名称未必能完全反映某组织的本质,但奇怪何以商会不将之列入经济界别之中?   (5)关于政府对社工的津贴资助政策。政府社会工作司对社工人员和社工学员的资助有两种,一为对某些民间福利服务机构的社工给予部份薪金的津贴,其次是对修读社工课程者给予学费津贴(目前,对学生的津贴已改为用奨学金名额、交由政府敎育暨靑年司安排发放)。   从以上各点看来,澳门行政当局视社会工作为专业,但又未足以用专有法律去规定之。    (六)自身的争取行动   这涉及权力、利益的问题,而这问题又必然存在利益的对立及权力占有的排斥,这种对立与排斥,可以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社工界本身。兹提出以下各点作讨论:   (1)政府部门的部份社工助理技术员联合争取公平待遇。1988 年,大概有十名社工助理乘政府修订公务员法例,要求改善职级待遇,当时这批社工在政府部门中的职级相当于初中毕业生一般的任职位置,经正式约会多位立法会议员反映意见,得到各议员的支持,致使其后颁布的新公务员法例(即现行的法例)中,社工助理被调至第七级(这一级对学历的要求约为高中毕业),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却未达到争取的目标,因为行动者本身除拥有高中毕业外,尚有两年社会工作培训,况且政府在雇用他们的时候,其中一项考虑是他们曾有这两年的训练,但当年的公务员法制在调整时并没有因这一点而做出较适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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