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护服务(protectiveservices)保护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个案工作服务,用以谋求被虐待、忽视或不正当处遇的儿童之福利。这种服务也被视为是对于父母、报道人或监护人的一种服务,当他们无能力或不愿满足儿童基本需要时,以实施之。当一个儿童被虐待或忽视时,少年法庭、社会机构、公共卫生、护士、警察、学校教职员、亲友或其他社会公民,都可以提出控告,儿童保护机构就要开始作业,进行保护的活动。这种保护机构是公立的,也可以由私人设置,但是都必须接受少年法庭的指挥监督,它们先要运用个案工作方法,来规劝说服父母要改变对儿童的态度,如果仍不能改善,就得向少年法庭提出报告,藉以法律予以制裁。父母们之所以虐待儿童,不履行监护的责任,常常是由于缺乏对儿童保护的认识。因此提供保护服务的机构,对于这些父母或监护人应该灌输其爱护儿童的观念,调整其家庭冲突的关系。非万不得已不能转移其对子女的监护权,因为儿童最需要的还是[亲情]。拉沙鲁斯(E•Lazarus)曾说:[没有一种帮助或保护的措施,能够使被虐待的儿童真正得到保护,除非他亲生的父母能够负起照顾的责任。]总之,我们在推行保护服务的时候,应先以父母为对象,藉专业服务改变其行为态度,实在无法改正时,再对儿童加以保护,送到教养机构或寄养家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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