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介入与问题
内容提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一个社会的整体构成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现代家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家庭暴力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个,解决家庭存在的问题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就试图从社峁ぷ鞯墓ぷ骼砟罴肮ぷ魇址ǔ龇ⅲ教纸槿爰彝ケ┝ξ侍獾姆椒按嬖诘奈侍狻?nbsp;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工作/介入
据北京民意调查所2005年对全国31个省市对妇女施暴现状的调查报告显示:有13.7%的女性曾经被殴打过,有64.9%的女性曾经被辱骂过。在遭受殴打的女性被殴打的伤情状况,结合我国有关伤残鉴定的法律标准,我们可以发现,有81.2%被殴打妇女没有任何严重的伤痛,有13.6%的人构成轻微伤, 4.3% 的人构成轻伤,有0.9%的人构成重伤。因此,家庭暴力存在极为普遍,后果极为严重,从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理念出发,试图用社会工作手法介入和解决家庭暴力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1]
一、概念的界定
家庭社会工作是以家庭为本的社会工作介入,即动员社会及家庭资源,促进家庭正常运作与发展的社会福利与服务。所以家庭社会工作内容应该包括有家庭救助性工作,如政府为失业者家庭提供货款、职业培训,为生活困难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维护受歧视、受虐待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权益;面对家庭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婚姻学校、家长学校、家政学校、家庭福利服务、家庭心理辅导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家庭中对女性的敬爱庭暴力。在家庭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通常是指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其手段包括殴打、捆绑、侮辱、残害身体、限制自由和性虐待等,这是古今中外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2]
二、理论的解释
在研究中,已有很多社会学理论观点对家庭暴力作了分析,本文尝试从功能主义视角,冲突论视角,社会控制理论视角和女性主义的视角来分析。
(一)功能论的观点
1、传统家庭功能的丧失使家庭演变成一个异常脆弱的组织。根据威廉·奥格本的观点,传统家庭至少承担了经济、教育、保护、娱乐、宗教、生育后代等七项功能,因而传统社会中个人的生存活动与家庭活动是完全一致的,家庭是个人认同感的源泉。然而,现代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以及大型娱乐场所的兴建打破了这种和谐——传统家庭的教育、保护和赡养功能日益被外在的学校、警察和疗养院所取代;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家庭其余的社会功能也逐渐被剥离。罗伯特·尼斯贝特由此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感不安的问题,这就是一个被剥夺了功能的组织是否还是使其成员产生心理认同的来源。[3] 换言之,家庭暴力及其消极后果很可能是家庭功能衰弱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二)冲突论的观点
1、家庭存在于一个“反家庭的环境”中。与功能主义相对,冲突论者认为家庭组织总是与其他社会组织互相争斗和冲突并受到外部组织的压制。例如,经济组织要实现利润的生产和创造,必然要求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庭参加工作,这就使得现代家庭中的两个成员都处于工作的重压之下;同时孩子又要满足教育和娱乐组织的要求,家庭以往作为压力的避难所的功能正逐渐丧失,转而成为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尤其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社会结构不平等导致的资源匮乏、就业机会的不均等以及贫困的重压造成的高度的挫败失意感,都使他们在应对外部组织的压力中更缺少弹性,其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明显高于社会其他阶层。
(三)社会控制论的观点
人们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总会理性地权衡其行为可能付出的代价(惩罚)或将会得到的收益(酬赏)。其著名的“侵犯—赞同”命题认为当某人的行为获得了期望的酬赏甚至大于期望的酬赏,或者未遭到预料中的惩罚时,他有可能采取赞同行为。[4] 也就是说,当有利可图(主要是受心理驱使)大于包括社会认可或社会制裁的潜在可能的代价时,人们往往会继续他们的越轨行为。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正是因为我国的家庭暴力几乎一直是不受社会干预和制约的私人犯罪行为,家庭成了表露暴力倾向危险系数颇低的地方,在暴力几乎不用付出什么法律代价时,家庭暴力的发生就可能愈演愈烈。
(四)女性主义的观点
女性主义者从特有的社会性别视角出发,普遍认为妇女在家庭中往往是暴力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根源就在于社会针对女性的“结构层面的暴力”,即性别层面上的不平等、歧视和偏见。以男性为主导的父权制强调“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认为女性有天生的育儿能力与兴趣,并把这种能力延伸到照顾家庭其他所有成员上;而男性则被描述成家庭的经济支柱,其所有的一切活动都被赋予了公共意义,这样的性别差异造成了刻板的性别定型:男性因其有支配、坚强、分析能力等成分而被认为优于女性,而顺从、自我约束则成为了女性的美德。[5]就是在这种观念的作用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她们被固着在狭小的私人领域从事着不被承认价值、没有酬劳的家务劳动,经济上的依附使她们逐渐丧失了政治地位和独立人格,渐渐沦为性别层面上的从属阶层和边缘群体。
三、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国内有观点认为:家庭社会工作主要是起到一种转介作用,家庭社会工作的特色并非针对妨碍家庭功能的各种原因和因素,直接给予家庭成员以金钱、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而是针对种种的问题,提请有关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及各种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帮助,当这些妨碍家庭功能的各种问题被专门处理之后,再以家庭作为整体来介入,提供服务。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家庭社会工作是帮助家庭成员解决家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事家庭社会工作的基本技巧就是家族治疗,强调家庭问题的主要来源与沟通的模式过于模糊和间接有关,建议用家庭重塑(family sculpting)的方法,一方面做诊断,一方面作治疗,协助家庭成员以全新的观点来审视成员间的互动关系,学习直接沟通的技巧,而达到问题的改善。
结合已有的观点,我认为家庭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这个具体的问题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一般性家庭服务与家庭救助。面对来求助的家庭人员,应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手法,为其缓解情绪,提供必要的服务及救助。
第二、专业家庭治疗。利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的手法,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案例,做出具体的治疗方法。在这三个基本手法的基础上,发展并应用于家庭社会工作。
第三、建立社区服务网络,对受家庭暴力的人员提供支援。例如建立家庭暴力伤情诊治中心,为就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建立医疗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治,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诊治情况的登记、建档和年报统计工作。 第四、号召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从观念入手。例如最早由一群在加拿大的男性所发起的白丝带运动。此运动是为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而开展的,以男士为主要对象的宣传活动。佩戴白丝带是一种个人宣言,表示佩戴者本人决不对妇女施暴,面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决不保持缄默。
四、当前社会工作者介入的问题
第一、受害者碍于脸面,不敢声张,能忍则忍,不敢求助于社会工作者。长期以来受家庭暴力之害者偷偷地把眼泪往肚里咽。但“碍于脸面”并不是受害人忍耐的惟一原因,另一个隐忧是,受害人即使想反抗,想求助,可他们会发现自己在这事上是那么无助——邻居不管,街道不管,单位不管,警察也不管,总之,似乎没人能帮他们。那关得紧紧的家门就这样把一切希望关在门外。这种精神上的无助和绝望,如同黑暗中难见一丝光明,深深困扰着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第二、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影响度不够,家庭社会工作尚有许多人不了解,而习惯求助于传统的部门。由于工业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不断私有化,使其原来与邻里和扩大家庭的联系被切断了,形成了一种把家庭隐私看得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规范,使外界对家庭内部发生的暴力事件失去了控制能力。社会的容忍和漠视最终使家庭暴力成了“邻里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而同时也不知道向社会工作者求助,因此,加强社会工作这一专业的影响度也是很必要的。
第三、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已经出现,但是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规定社会工作者的权力与职位认证。所以没有权力对家庭暴力进项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即使接到受暴妇女的电话,她们大多希望在遭受暴力时能有法律支持对丈夫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能有一段时间避免与之接触。而现行法律大多属于“马后炮”,因而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
第四、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实在难以展开。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
五、结论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种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才能使更多的家庭真正认识家庭暴力。好在我国已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除积极推进法律改革、完善政策、开展多机构协作和跨学科研究,积极防范和控制家庭暴力,使家庭暴力行为受到越来越多人士的关注外,一些地方还采取措施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以保护受害妇女。例如宁夏银川市启动家庭暴力预警系统,设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投诉站”,直接干预家庭暴力;辽宁抚顺市成立了妇女避救站,给因家庭暴力侵害、在家居住可能发生意外的妇女一个安全的空间等等。
此外,我国现在已经有160多所学校开了社会工作这个专业,家庭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一门子学科,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在不久的将来,社会工作将会更加广泛的让国人接受,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彩红,“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与对策”,《焦作大学学报》,2002年10月第4期
2、吴美娜,“试析现阶段中国家庭暴力问题的成因”,《嘉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3年4月第2期
3、张爱军 杨淑鸿,“论我国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及对策”,《甘肃农业》,2004年第5期
4、付冬梅,“浅议家庭暴力的成因”,《前沿》,2004年第4期
5、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年第1 期
6、朱力等,《社会问题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
7、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
8、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
9、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1] 数据来自http://news.sohu.com/1/0404/01/subject219990176.shtml
[2] 参考自 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3]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
[4]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
[5]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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